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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從超商彩印千元鈔談偽造貨幣罪

2019-08-14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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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從超商彩印千元鈔談偽造貨幣罪

自由時報2019年8月2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71911

          連男因開計程車收入不穩定,還要負擔每日700元計程車承租租金,因此異想天開自印鈔票,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間,先持千元真鈔至超商彩色影印,帶回家後再以美工刀、鐵齒剪裁,並在鈔票防偽線塗上亮粉筆,再持偽製的千元鈔票,至雙北地區的超商、彩券行、加油站、寵物店消費,成功騙過店家。

    此外,連男以每月700元租金向車行租借計程車,卻積欠租金將車輛占為己有,也被車行提告侵占。新北地院開庭時,連男坦承犯行,表示因收入不穩定,單親有兩個孩子及父母需撫養才會出此策,法官考量他自製偽鈔方式與以精密設備大量印製偽鈔的經濟罪犯有別,因此減輕其刑,偽造貨幣罪判處徒刑3年,侵占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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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律師簡評

    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之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而中央銀行於57年7月1日在臺復業後,即已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自是時起,新臺幣已具有國幣之功能,如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2171號判例)。次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偽造幣券罪,並不以所偽造之幣券與真鈔完全相同為必要,以彩色影印方式印製幣券,外觀上足以使人誤為真鈔,即已足(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729號、94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判決意旨參照)

    連姓男子以彩色掃描影印機以彩色列印方式印製新臺幣幣券,縱其紙質雖非如真鈔精緻,但既以彩色列印方式仿印,外觀與真鈔相同,非一般人肉眼觀之,即可輕易辨別真偽,自足以使人誤其為真鈔。又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為刑法第195條之罪之特別法規定,且保護法益相同,係一行為有兩種不同法律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法定刑度較重之特別法,即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論處。

    又行使偽造幣券之行為,本含有詐欺之性質,自不再論以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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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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