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事實
小美原任職於A美甲公司,為了招攬客戶,A公司會將客戶之美甲照片上傳至網站,小美於離職後將A公司網站上之照片上傳至自己經營的美甲網站以招攬客戶。
問題:小美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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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該照片公開於A公司網站,並非營業秘密或工商秘密,故不屬於營業秘密、刑法業務祕密之保護範圍,但是,該照片是公司為客戶拍攝的,著作人為公司,著作人擁有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小美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照片上傳至自己的網站之行為,構成違法重製、公開展示他人著作之罪,除了民事責任外,還有刑事責任。
在這個網路發達的時代,利用網站、臉書增加曝光以招攬客戶十分常見,但也更需注意放在網站、臉書之照片、影片是否為他人之著作,如該照片、影片是他人拍攝的,建議須經著作人同意才可使用,以免背負民、刑事責任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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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的13款: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7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