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事實
A、B、C三位好朋友因看好房地產發展,決定共同出資成立大發地產有限公司。
草創初期大家對公司經營都沒有經驗,也沒有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一切從簡之下便直接依照每人經濟能力,決定A、B、C出資額分別為50萬、80萬及150萬元,資本額共280萬元,並由出資最多的C擔任董事長,公司章程也直接套用網路上的範本,便馬上開始營業。
三人在營業過程中難免有意見不合的地方,小問題在協商後都好解決,但當公司開始獲利、營收及規模不斷成長後,許多有形、無形的利益分配問題便逐漸浮上檯面。尤其公司成立後,三人感情好的情況下向來以民主的「多數決」方式進行決策,但A、B二人的想法多次跟C不同,縱使二人出資額加總小於C一人,在多數決的表決方式下,卻仍然能夠多次主導公司事務的執行。
而C在偶然翻閱公司章程後才發現就表決權的規定,竟然是記載:「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C對此大感不平,不是出資較多的股東應該享有較多的表決權嗎?C可以主張修改章程嗎?各股東又應如何進行表決?
律師評析
有限公司的表決權制度
依公司法第102條:「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所以有限公司除非章程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是人人平等、一人一個表決權,也就是不論出資額多寡,都以「數人頭」的方式進行表決。
因此大發地產有限公司三位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公司章程如果直接套用網路範本,確實會得到這樣「人人平等」的結果。因此,既然大發有限公司的章程沒有規定按出資額比例分配表決權,依照公司法102條的規定,每個股東均僅有一表決權,縱使C的出資額大於A、B出資的加總,C也只有一表決權。
這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很大的不同,有限公司原則上強調人人平等,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將各股東的出資分為股份,原則上出資越多,可取得越多股份,於股東會表決時即可享有越多話語權。
在本案例中,好友共同出資創業固然值得欣喜,但還是應該先清楚了解不同公司的制度,事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並訂定股東協議清楚記載彼此權利義務關係,才能避免本案例中C的窘境。
在確定有限公司人人平等的表決權制度後,那接下來的問題則是:
1.本案例中,C可以主張修改章程嗎?
2.如果可以,C可以怎麼做?有限公司的各股東又應如何進行表決?
以上這些問題我們都會在下一篇文章,以法條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