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問:律師,我朋友欠我一筆債,他一直說他們家有一塊地在他名下叫我不用擔心,但我催債屢次未果後,請他拿土地謄本來之後才發現他的那塊地除了是原住民保留地外,土地還在跟我借錢之後去設定抵押權,更離譜的是擔保的債權額還跟土地的真正價值高了不只十萬八千里,我能不能撤銷他們的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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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所設定抵押權,依前開規定,乃當然無效。縱使虛偽意思表示之一方,已因無效之法律行為包括完成物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取得該物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29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某甲占有之房屋,竟以高於房屋現值十倍價格買受,顯係某甲與前手間通謀虛偽而為意思表示,其所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亦出於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非但其買賣為無效,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亦歸無效」(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要旨參照)。
因此,若於購買不動產時,以與不動產現值顯不相當之金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於經驗及論理上,可認有通謀虛偽虛偽意思表示之高度可能;同理,你的案例中第三人於設定抵押權時,以與抵押物現值顯不相當之金額,作為抵押權擔保債權額者,亦可作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判斷表徵之一。且原住民保留地,受讓資格受有限制,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中,屬不易融通之物,其交易價值當不致與公告現值相距甚鉅;若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之最高限額顯著逾越該地之價值,且未見有其他作為共同擔保之抵押物存在,於經驗及論理上,已足認系爭抵押權設定之物權契約合意,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高度可能及表徵,因此可考慮透過提告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以保障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