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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保護客體之範圍

2015-12-07

洪嘉威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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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華生開設一間位於中國古拳法國民中學半徑30公尺內的「悟人子弟文補習班」,業務範圍包括一般中國拳法教授以及安親班,員工二人,櫃台行政人員華銨以及安親班老師華剰,鑒於悟人子弟文補習班屬於小型企業,華生並未與二人簽立相關保密、競業禁止文件,僅透過職務分工方式劃分二人執掌不同職務。某日華剰為跳槽至另一「人人有功練補習班」,遂巧立宣揚中國武術之名目、利用不知情之華銨,將其所保管之學員名單、家長聯繫資料、學員收費收據,以通訊軟體拍照後傳送給伊,華剰進而建立相簿儲存上開資料,並將資料攜帶至「人人有功練補習班」使用、招生。問華剰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營業秘密?

 

二、簡析:

    本案之爭議點在於系爭客戶名單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法上之營業秘密。蓋本法之保護客體於第2條業已明文規定,限於具有:

  1. 秘密性、
  2. 經濟價值性以
  3. 採取合理保護措施

,只有在符合上述三要件前提下,才能認為屬於本法之營業秘密。

 

    針對客戶資料,司法實務判決多認為純粹表明聯絡方式之客戶資料,不符合本條之秘密性。亦即一般聯繫資料可以透過其他方式獲得,難認具有秘密性質。只有在事業對於客戶資料已經進行整理、分析後,以資提升其獨特性,方得認為具有秘密性質。另外,對於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司法實務判決一般以是否簽屬保密協議,或是否將系爭資訊上鎖等方式判斷。

 

    適用至本案情況中,由於「悟人子弟文補習班」所保有之客戶資料僅有一般聯繫資料,並無進一步分析、整理,且華生並未與華剰簽立保密協議,客觀僅有職務分工,並無將系爭資訊上鎖,依照司法實務見解將認定本案因不具有秘密性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非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客體,縱使華剰將資料帶往「人人有功練補習班」使用,也無從構成妨害營業秘密!

 

    然而,是否所有產業之客戶名單都應一併適用上開實務見解,不無疑問。尤其在本案屬於地域性強烈之補習班,即使是一般學生、家長聯繫方式對於補習班營運業已經極具價值,是否能以未經分析、整理直接否定其獨特性,似乎仍有考量之空間。此外本案「悟人子弟文補習班」僅有員工二人,不像其他職務分工綿密的大型企業,是否能以未簽訂保密協議,或客觀上未將資料上鎖,就認定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同樣有值得思量之處。故是否構成本法之營業秘密,似乎應考量個別產業的生態,適時調整本法第2條之三要件,才能貫徹本法之立法宗旨!

 

三、相關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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