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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擋車、肉身擋車等行為,是否構成妨害自由?

2020-06-22

李思怡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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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擋車/肉身擋車,構成妨害自由?

在道路行駛途中,遇到惡意逼車、擋車、肉身擋車,是否構成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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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簡評

雖然有部分實務見解認定,縱使有逼車、擋車行為,但如果對方仍可以倒車而去或繞道離開,未實質受困,這樣的擋車行並未觸法。但除了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遭到行政罰鍰外,擋車行為雖然稱不上是「強暴」,但是以其他車輛、肉身為工具,迫使車輛不能前進,顯然是「脅迫」車輛無法行動,妨害該車司機與車上乘客,及後方用路人車「行」的權利,仍有多數遭到認定有妨害自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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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93號

案發時被告一直壓在引擎蓋上,若非被告一直壓著,該車就可以離開,不用一直倒退,若可以移動,沒有人願意在快車道上倒退等語,被告亦自承:在該車倒車時,伊不斷跟上去,該車有試圖要前進,並試圖衝撞伊等語,是告訴人OOO及被害人OOO案發時確有試圖往前行駛,卻因被告阻擋而無法直行離去,足認被告站立於該車前方確實已妨礙告訴人OOO及被害人OOO駕車直行之權利。被告縱辯以該車當時仍可移動云云,然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該車案發時既位於快車道上,本應依遵行方向行駛,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於車道中暫停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而被告阻擋於前方使該車在無突發狀況之情形下,僅能煞車並在快車道上逆向倒車,形同剝奪該車依法規駕駛之可能,客觀上已有妨害他人行使自由通行權利之事實,要無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告客觀上已有妨害他人行使自由通行權利之事實,固如前述,惟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具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事實外,行為人主觀上亦必須具有強制故意,是本件被告是否涉犯強制罪首須審究者,厥為被告於案發時、地以站立在被害人OOO搭載告訴人OOO之上開車輛前方及趴在該車引擎蓋並拍打等方式阻擋上開車輛前進時,其主觀上是否具有強制故意?……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OOO2人間感情已不睦,是在此情況下,被告於晚上約11時許,遇見陌生男子駕車搭載其配偶即告訴人OOO,而出面攔下該車,其目的既出於關心其配偶即告訴人OOO之安全,其作法顯未悖於常情,是本件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強制罪之犯意,殆有疑義。此外,參以被告於案發時除攔下被害人OOO搭載告訴人OOO之上開車輛外,並同時持用其門號撥打「110」報案專線電話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等情……足認被告於案發時攔下被害人OOO搭載告訴人OOO之上開車輛,其主觀上並未具有妨害其等自由通行權利,蓋如被告主觀上具有強制故意,其為何同時持用其行動電話撥打「110」報案專線電話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請員警至現場協助處理?……縱認被告當時確係因懷疑其妻子即告訴人OOO有外遇,始打電話報警請員警到場處理,亦難謂被告作法有悖常情,此益證被告於案發時攔下被害人OOO搭載告訴人OOO之上開車輛,其主觀上並未具有強制故意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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