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談場所安全之消保責任
案例事實
一間位於苗栗竹南的甲生活百貨賣場,疑似因為A員工拖地時,沒有將地面的水處理乾淨,導致一名B男路過不慎滑倒,B男憤而在門口飆罵A店員,最後還把拖地的A員工叫出來,B男親自示範正確的拖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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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鑒於一般消費關係中,相較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先天處在締約能力弱勢的地位,存有交易資訊不對等的情形。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意旨,消費者保護法上定有相關的規定,包含消費者健康與安全的保障、定型化契約的管制、特殊交易型態的規制、消費資訊的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不同於民法,其法規的內容多帶有偏向消費者的立場,以利於發生爭議時,消費者較能有效主張權利。
另外,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確保其商品或服務具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消費者在接受企業者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或商品時(前),尤其在實體店面交易的情形下,消費者均會進入業者設置的空間與附屬設施。該場域既為企業經營者營業行為的一環,且屬於企業經營者得以管控的範圍,應認為企業經營者對於其設置的營業場所同樣負擔確保其安全性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B男經過甲生活百貨賣場時,因為甲賣場地板未拖乾,導致B男不慎跌倒。甲賣場依法具有確保該購物空間安全無虞的義務,且商家地面保持乾燥、清潔、不濕滑,應屬一般消費者對於消費場所安全最為基本的要求。B男因甲賣場地板濕滑而滑倒受傷,甲賣場提供的場所顯然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B男自可依消保法的規定,向甲賣場的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至於B男飆罵A店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其他法律責任,囿於篇幅的問題,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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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辭典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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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案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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