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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的順序—吃伙頭

2020-03-05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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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的順序—吃伙頭

問:

呂律師好,再接續剛剛的問題(我家重男輕女,爸媽連續生了四名女兒,後來才收養一個弟弟,弟弟目前對父母不聞不問),我可否提議我姊妹依照吃伙頭的方法,讓我爸媽到姊妹家輪流居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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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律師評析

子女撫養長輩的方法很多(這邊也分享基於禮貌問題,不要稱呼年長者為老人,要稱呼長輩比較尊重),例如接為同住奉養、給付費用將父母送至合格長照機構(現在市面上還有長輩健康村的居住產品熱銷)、聘請外籍看護、定期給付扶養費等。您所提出的方法吃伙頭又稱為輪伙頭、輪伙鬮、吃伙鬮,是傳統常見的撫養方式。

 

雖然扶養方法不一而足,如果有爭議的話還是得依民法第1120條之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需要由當事人間協議來處理,如果不能協議時,就要透過親屬會議來決定。

 

親屬會議跟我們日常在家中隨意召開的家庭會議不同,規定在民法第1129條至1137條:「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年節前收到您的求助,剛好與我最近陪孩子看卡通時收看櫻桃小丸子不謀而合。該劇常見的情景為小丸子的祖父母與小丸子一家三代同堂的生活細節,這個尋常的家庭,仔細想想,既有照護又有親情與教育傳承,或許這樣也是最理想的照護模式。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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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的順序 - 呂旺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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