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事實:
碩士生江哥為了準時於研究所畢業,碩士二年級時日以繼夜的撰寫碩士論文,撰寫的過程中定時和指導教授報告撰寫進度並討論論文寫作方向,教授也很熱心地給予江哥寫作上的意見與想法。費了一番苦心,江哥終於完成了論文,通過論文口試,順利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此時江哥猛然一想,他辛苦完成的論文,會不會因為教授有給予他寫作上的意見與想法,而產生論文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呢?
貳、郭律師評析:
一、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或「概念」
著作權法所保護者僅及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僅保護著作之表達,而該表達背後的思想或概念等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對象。原因在於制定著作權法之目的除了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外,更是為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的發展。若「概念」或「思想」等均被列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疇,將導致他人無法基於相同的「概念」或「思想」為不同之表達,反而導致國家文化的發展受到箝制,無法促進公共利益。所以著作就算出於相同的思想、概念,只要是出於著作人獨立創作,而無抄襲的情事,著作人就其著作即享有著作權。
二、「思想」與「表達」合併的例外:
雖然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表達」而不及於「思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是當「思想」只有一種或有限的表達方式,此時因為其他著作人無法透過其他方式或僅能用非常有限的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去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的使用,將使「思想」被原著作人壟斷,所以該有限的表達就會與思想結合而成為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所以,如果同一思想只有有限的表達方式,即便其他人表達方式可能相同或是類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所產生的結果,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三、本案分析
在案例事實中,江哥雖然會定期與指導教授教授報告論文進度,教授也會熱心的給予江哥論文寫作的意見與想法,但實際將這些意見與想法思考內化,並表達於文字的人仍是江哥,在寫作的過程中也是江哥自己獨立書寫完成論文的所有內容,所以論文的著作權仍然歸屬於江哥,指導教授並無法以其「意見」或「想法」就江哥所撰寫的論文主張著作權。
參、參考法條
一、著作權法第1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