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內容--精障男襲胸辯病了法官照判刑
自由時報2020年5月11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71846
罹患思覺失調症的沈姓男子,涉嫌對女鄰居露鳥,還被控對另一女鄰居襲胸,沈男辯稱:「我生病了,不知道當天發生什麼事?」高雄地院依據精神專科鑑定結果,認定沈男確實發病,但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分別依公然猥褻罪判3個月、強制猥褻罪判10個月徒刑,法官並以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要求服完2罪後,應監護1年6個月。判決書指出,沈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並領有身障手冊,案發前已失業5年,前年12月間的夜晚,沈男返家行經高市鳳山區路口時,見女鄰居正要騎機車外出,他竟脫下褲子,露下體向被害人靠近,女子嚇得奔逃大叫:「爸爸,他露鳥!」女子的父親見狀持安全帽追打,並制止他的行為。
沈男隔日經過另一鄰居的車庫前,見一名女子剛好牽機車出來,沈男竟喃喃自語走進這名鄰居的車庫,被嚇阻時還罵被害人,嗆:「報警啊!」冷不防出手用力抓女子下體、胸部,還企圖扯開她的風衣,女子掙扎時跌倒在地致多處受傷,幸被2路人發現及時伸援、制止,不過,脖子、右手、乳房仍遭抓傷,右手指甲也流血。
沈男辯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堅稱只是經過女鄰居家門外,就被對方報警指控,至於隔天又被控襲胸強制猥褻,沈男表示自己生病了,不知道當天發生什麼事,且醒來時人在醫院,反指遭被害人的家人誣陷,經醫院對他做精神狀況鑑定,認定沈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屬中度精神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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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沈姓男子於案發時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因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疾患發作,其神情、舉止與平時狀態迥異,顯低於一般正常人,精神狀況應係處於精神疾病之病程中,致其對於外界事物雖未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但已因精神障礙,致其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著減低,法院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2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針對沈姓男子之再犯風險送請醫院鑑定,認沈姓男子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再者,沈姓男子未能主動尋求治療或輔導,亦未見其家屬督促之,且被告獨居,無從使之就中度精神障礙、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獲得良好醫療照顧或輔導,是法院認有對沈姓男子施以監護保安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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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