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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2020-10-20

洪嘉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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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簡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民事判決            

 

裁定要旨

    按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由於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故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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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

  一般訴訟實務中一方提出某個證據要證明某一件事實,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這個證據可以當證據使用嗎?只有當這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能夠作為證據使用時,才有需要近一步討論這個證據是否能證明欲主張的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證明力的問題。

  關於證據能力如何認定,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極為不同的認定,刑事訴訟在於認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程序,對於被告人權的影響至關重大,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有較為嚴謹的規定,如果證據是透過不法方式取得,有可能運用證據排除法則,認為該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相對地,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無明文,個案中仍會論及證據是否可以使用的問題。然而,即使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也不會如刑事訴訟般強烈地貫徹證據排除法則,而是以比例原則去衡量認定有無證據能力。

  本案中涉及認定一方是否發生婚外情、侵害他方的配偶權,此種行為往往具有私密性,他方欲主張構成侵害配偶權,多會面臨到舉證、蒐證不易的問題,因此司法實務針對此種案件類型,多數均會從寬認定證據能力,即使是不法取得的證據,如侵犯他人的隱私所取得的證據,只要符合比例原則,個案中仍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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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12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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