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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借貸、自然債務

2017-06-18

洪嘉威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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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編故事:

大陸一級職籃總決賽剛畫下句點,今年是由當家球星蘭特率領的荊州勇者隊驚險拿下冠軍,此點讓剛從大學畢業欲投入職業聯賽的姆施具有憧憬,恰巧姆施與其他同為畢業生的好友當時也收到荊州勇者隊試訓的邀請,姆施毅然決然下定決心要前往試訓。然而,姆施手頭苦無多餘的資金可充當盤纏,便找上從事民間借貸的球爸,球爸二話不說隨即出借50萬元,但約定年利率30%的利息,並預扣3個月的利息,實際僅交付46萬2500給姆施。事後,球爸得知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無請求權,經高人指點後,就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另行球爸另行與姆施締結消費借貸契約。

 

問:球爸與姆施間第一次的消費借貸數額為多少?球爸能否就第二次的消費借貸,向姆施主張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預扣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能認為係貸與本金額之一部。是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據以計算利息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次按債之更改,固在消滅舊債務,以成立新債務,惟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法律既特別規定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債權人自不能以債之更改方式,使之成為有請求權。(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法學小教室   

按金錢消費消貸屬契約屬於要物契約,亦即以金錢的實際交付,作為該契約的特別成立要件。訪間的民間借貸,時常出現貸與人預扣利息的情況,實際上並未足額將借款交付給借用人。此時雙方間的契約,實際上借款的數額應該如何認定。司法實務上是認為應該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準,對於未交付的數額不能認為屬於貸與本金額之一部。   

 

另外,民法上對於約定利率設有最高限額,就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債權人不得行使請求權。換言之,當債權人據以請求時,債務人得以自然債務為由,拒絕給付。司法實務上並認為,債權人對於自然債務無請求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自然不得透過債之更改,此種迂迴的方式,使無請求權的債務起死回生,變為有請求權之債權。  

 

適用至本案,球爸實際上僅交付46萬2500借款給姆施,兩人間第一次消費借貸契約的數額,應以46萬2500為準,而非50萬元。另,兩人間就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另行締結第二次消費借貸契約,因為係就自然債務所為的債之更改,若球爸執此欲對姆施主張權利,姆施得以自然債務為由,拒絕給付。 

 

法學小辭典

民法第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民法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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