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發燒新聞放大鏡】將軍之子花9元,騙住台北君悅2晚

2017-03-27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陳姓將軍之子(26歲),有詐欺等多項前科,陳嫌去年向北市2家影像公司租借高價攝影器材後,拿到當鋪典當或轉賣,得手77萬元,店家事後追討無著,報警控告陳男詐欺,今年2月因攝影器材糾紛,引發業者不滿,教唆多名男子毆打陳教訓;這次他在網路訂房,22日凌晨入住台北君悅酒店,入住時向櫃檯人員誆稱,已轉帳匯款需隔天才會入帳,隔天業者仍未收到匯款,23日中午退房,陳嫌需付2萬5千元客房租金,陳嫌改以信用卡付帳,但因信用卡額度不足無法結清,業者認為陳嫌故意詐欺提告,警方到場後將他帶回偵辦。

法學小教室

本件社會事件之議題,就是在討論所謂「白吃白喝」的法律責任。我們出門吃飯或買東西忘記帶錢是常有的事,本質上通常屬民事糾紛,可能只要賠償商家的損失,大可了事,通常並不會構成犯罪而去坐牢。但是,如果打定主意吃飯就不付錢,又故意點很多菜大吃大喝,那就可能會觸犯刑法的詐欺罪。

 

這位陳姓將軍之子因從他的給付能力及給付意願看來,其心裡打的如意算盤可能打從開始入住酒店就不想付錢了,所以和飯店交易過程中明顯傳遞了不實的訊息(施用詐術),雖然他後來與飯店和解,但詐欺罪並非告訴乃論罪,所以仍會被移送偵辦,而該罪其刑度最重為五年,又之前他就有其它犯行,並有多項詐欺前科,除會加重刑責外也會以一罪一罰論刑,最後合併執行。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51條第5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相關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24/823548/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