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A女與B男係夫妻關係,知悉彼此手機密碼,然A女於某日凌晨,在當時2人所共住之住處,瞥見B男之手機螢幕自動顯示通訊軟體LINE之訊息內容,因先前已懷疑B男涉有外遇情形,故未先經B男同意,而以輸入其手機密碼之方式,解鎖B男之手機而瀏覽其與他人之LINE對話內容,嗣後A女與B男理論時,B男方知悉其手機被A女擅自解鎖並瀏覽,此時A女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律師評析
本案A女以懷疑B男有外遇之情形,而以輸入密碼方式侵入B男之手機,觀覽其與他人不公開之對話,其所為是否「無故」,涉及夫妻忠貞義務及告訴人隱私權保護間之衡酌。考量現代智慧型手機內存有許多個人資訊,尤其在各種應用程式上亦能顯現手機使用者之日常生活軌跡,相較於通姦罪業已除罪化,應認為夫妻間之隱私權更值得保障,且具較高之公益性。是本案A女固然知悉B男之手機密碼,然基於保護B男之隱私權,A女僅能在B男同意時始得解鎖並為特定操作,故本案A女以擅自輸入密碼之方式解鎖B男手機,查看其與他人之LINE對話紀錄之行為,已該當刑法第358條所定輸入帳號密碼入侵他人之相關設備之客觀構成要件,應成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又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B男必須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後,檢警單位才會開啟犯罪偵查。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意旨
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配偶間在法律上及事實上係親密連結之生活共同體,故彼此間在共同家庭生活的領域內可保有之隱私權範圍,雖可能較一般私人間可保有之隱私權範圍限縮,但並非全無隱私可言,於配偶雙方維持個人人格的自主發展,所具獨立之社會生活及人際關係上,仍應尊重其隱私不受侵擾,而現代智慧型手機除傳統語音通話外,憑藉各種應用程式,尚有拍照、錄影、文字傳訊、寄發郵件、影音播放、定位、行動支付等多元功能,其所承載個人資訊訊息量之高,幾乎等同於手機使用者之日常生活軌跡拓印及人格展現載體,即使於配偶間,仍應被賦予更高之隱私期待,且刑法之通姦罪業於109年5月29日經大法官解釋第791號予以除罪化,依此立法脈絡觀之,亦難謂夫妻間之忠貞義務有較其等隱私權之保障更高之公益性,而允准配偶之一方任以懷疑外遇為由而侵入及竊錄對方之手機內容,是本件被告所為尚難認非屬「無故」。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