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A向B購買C土地,約定每坪10萬元,C地20坪共200萬元,惟經地政測量後,C地竟為18坪,故B主張買賣價金應為180萬元,A則認為應為200萬元,B以二造價金有爭議而拒絕給付價金,A以存證信函催告B給付,否則即解除買賣契約。則A催告B給付200萬元價金,後B於訴訟中主張價金為180萬元,A催告無效,是否有理由呢?
律師評析
依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定縱使買賣價金於審理中經認定為180萬元,A就買賣價金所為之催告過大,亦僅該超過之20萬元部分不生效力,於債務人B應給付部分之180萬元仍有合法催告之效力。
法規小辭典
債權人就買賣價金所為之過大催告,僅該超過部分不生效力,尚難謂就債務人應給付部分亦不生催告之效力。(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59號判例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