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定存一定要本人到嗎?
問:
我爸最近發生車禍,因為他有糖尿病的痼疾,傷口還有蜂窩性組織炎,因此不方便移動,因為他最近需要用錢,想把它銀行裡的一筆定存解掉,但打電話問銀行,他說一定要本人到場不然不能辦,想請問如果要解定存一定要本人到嗎?因為他也不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狀態,該怎麼說服銀行讓我們用代理的方式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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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律師評析
按「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定期存款契約,屬消費寄託性質,其定期存款之期限,非當然係消費寄託契約之期限,倘當事人約定於期限屆至時自動轉為活期或不付利息之存款者,應依其約定;未約定者,應探求當事人有否將其轉為活期或不付利息存款之真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可知定期存款的法律性質為「定有期限的消費寄託契約」,既定有期限,銀行必須至期限屆至時,方有給付存款的義務,但有時因存款人需使用存款而欲提前領取,故允許存款人放棄部分利息收益,向銀行終止定期消費寄託契約,請求銀行於到期前付款,實務上稱為定期存款的「中途解約」,實務上多數中途解約之情形存款利息相較原先之利息可能會打折扣。
次按「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存款人須憑留存在金融機關之真正印鑑,請求返還寄託之存款。倘第三人憑偽造之印鑑冒領存款,金融機關對於寄託人所負返還寄託物之債務,並不因此消滅,存款人對金融機關仍得行使寄託物返還請求權,尚不生存款人受有該存款之損害而得請求金融機關賠償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6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復按「銀行接受客戶之存款,其與存戶間,乃屬金錢寄託關係。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而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寄託之金錢時起,即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則該金錢之所有權已移轉於受寄人,其利益與危險,於該物交付時移轉於受寄人。如客戶之存款,銀行之職員未經客戶同意,將該客戶之存款轉入他人帳戶或被第三人冒領,對客戶並無拘束力,則受損害者乃銀行,客戶對於銀行非不得行使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49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末按「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乙種活期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客戶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上訴人係金融機關,就客戶具領存款,究以何種方法判別印章之真偽,為其內部處理業務之問題,縱令金融機關之職員,以肉眼判別印章之真偽,並無過失,然存款為第三人偽刻章章所冒領,上訴人僅得對該冒領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要不得以第三人冒領之事由,主張對於被上訴人已生清償之效力。」,原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965號民事判例。
簡言之,辦理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是否須本人親自辦理,各家銀行或許會給出不同的看法,因為定期存款的冒領事件經常出現在中途解約的場合,由於定期存款的中途解約具有終止契約或變更存款期限的性質,這種終止或變更應出自存款人本人的意思方屬有效,若銀行未確認本人是否有此意思,竟擅自讓第三人中途解約,不但解約效力有問題,且經常被法院認為有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的過失責任,故中途解約必須比一般定存到期領款更為謹慎,縱使領款金額達一定之金額應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應確認身分的規定,仍應確認本人是否有解約的意思,本人親自辦理固然是確認的方法,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亦無不可,但尚應確認代理關係的合法性。
因此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應確認本人是否有解約的意思,而本人親自辦理是主要的確認方法,但非唯一的方法。由於現在各家銀行多半重視服務,因此可以考慮建議銀行向本人徵信並在代理人能提供本人授權的證明如委任狀時,允其代理人處理,似可順利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