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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准辯護人改期,直接指定其他辯護人,屬判決違背法令!

2018-07-04

洪嘉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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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短評  洪嘉威 律師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0號

『刑事判決違背法令,未准辯護人改期,直接指定其他辯護人』

 #案例故事改編
  阿莫為原住民人士,因過失傷害行為經檢察官起訴,由拉拉法院審理中,阿莫已經委任呱呱律師為辯護人。其後,呱呱律師接到拉拉法院開庭通知,但呱呱律師當日在科科法院已有庭期,呱呱律師即以庭期衝突為由,向拉拉法院聲請改定庭期。然拉拉法院承審法官並未表示是否准許改期,而直接指定邱邱律師為阿莫的辯護人,並於審理期日當天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

#:拉拉法院承審法官直接指定邱邱律師為阿莫的辯護人,終結審理、判決,該判決有無違反法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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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律師評析
  在現今社會下,固然法治觀念普及,然而在具體的法庭活動中,往往涉及專業性,因此在訴訟程序中,一般當事人仍有賴律師的協助,才能有效主張、維護自身的權利。刑事被告,因刑事法規的法律效果,大多伴隨著對人基本權利的侵害,被告對於辯護人的仰賴可見一斑。刑事訴訟法對於特定類型的案件,甚至規定為強制辯護案件,強制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訴訟上的防禦權。

  在實際的法庭運作中,法院在通知當事人與律師庭期時,委任律師有可能會遇到庭期衝突或其他因素,導致律師當天不克到場的狀況,律師往往會遞狀向法官聲請改定庭期,承審法官大多會依照律師的聲請,另外改定庭期,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本件當事人阿莫為原住民,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且阿莫已經選任呱呱律師為辯護人。然而,呱呱律師因庭期衝突,而向拉拉法院聲請改期,拉拉法院未表示是否准許其聲請,因本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直接指定其他辯護人為阿莫辯護,並在當天終結審理、宣判。本件判決認為拉拉法院未回覆是否准許呱呱律師的請假,直接在審理期日指定其他辯護人,該辯護人難以取代呱呱律師的辯護,為保障阿莫對呱呱律師辯護之依賴,拉拉法院可改定庭期或協調呱呱律師委任他人處理衝突之庭期,直接終結本案,顯然不足以維護阿莫之防禦權、違反程序正義,其判決自有違背法令的事由。

  實務上當事人與律師間極為著重信任關係,且刑事被告固然可以委任多位辯護人,每個辯護人都享有獨立的辯護權。基於程序正義,以及被告防禦權的維護,本件刑事判決深值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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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強制辯護
#程序正義
#辯護權
#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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