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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菸飛太遠

2020-11-05

洪嘉威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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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王姓男子日前在社區住家陽台抽菸,菸味飄到隔壁鄰居郭姓男子家中,郭姓男子因而一狀告上法院。台中地院法官至現場後,認定王姓男子在家抽菸,二手菸確實有飄進郭姓男子家中的情形,最終法院判決認為王姓男子不得讓菸味飄進郭姓男子家中,並命王姓男子應賠償2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法學小教室

    現代人愈來愈重視生活品質,居住在家中的人都希望能有一個不受他人侵擾、安寧的居住環境。然而,住在公寓大廈(社區)時,不時會遇到比較沒有公德心的鄰居,例如在自己家中吸菸的癮君子,菸味往往會飄到其他鄰人家中,造成他人飽受二手菸的困擾。即便透過社區管委會勸導,或以住戶規約約束,實務上有時依舊成效不彰,仍無法有效遏止此種行為。

    本案中為公寓大廈鄰居(郭男)向鄰居(王男)提告,要求不得將菸味散入自己家中,同時請求賠償慰撫金。法院實際到現場履勘發現,如果在王男陽台桌上點菸,不久菸味便會飄到郭男家中,因而認為郭男可請求禁止王男將菸氣進入自己家中。同時,認為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已將二手菸歸類為一級致癌物質,王男抽菸足以影響郭男健康,認定王男已經侵害郭男的健康權,判決王男應給付郭男2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每個人固然有其自由,但一般行為的自由,應該以不侵害他人的權益為前提。現在居住在公寓大廈者愈來愈多,儘管在自己家中活動,有時可能會不經意侵害到他人的權益,本案判決即為處理常見的鄰居抽菸引發的二手菸問題,透過排除侵害與請求損害賠償的方式,禁止鄰居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義務),同時賠償他人因此所受的精神痛苦,對於一般人居住安寧有著正面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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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辭典

民法第184條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793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00-1條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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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28/1841277.htm#ixzz6c8RFsK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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