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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也要課遺產稅?

2016-01-15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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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老王知道自己年老多病恐時日無多,為避免千萬財產於死後被課徵遺產稅,在保險業務員的慫恿下,得知壽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即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00萬的壽險,且以「躉繳」方式一次付清2000萬元之保險費,並指定兒子小王為受益人。一年後老王不幸去世,事後國稅局查核發現老王在死前二年財產突然減少2000萬,國稅局乃將該保險金給付併入老王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案例說明

     我國「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為了保障保險受益人,明文規定人壽保險金於給付受益人時,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保險受益人,畢竟保險的目的原本在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使受益人能夠得到一筆保險金以避免生活陷於困難,此時如再將保險金納入遺產總額課予遺產稅,反而有違保險之目的。但如果民眾利用此規定,為規避遺產稅而在死亡前短期內投保,如被國稅局認定是「故意」將遺產轉變為保險金之型式,以規避遺產稅,還是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金納入遺產總額依法補稅,甚至視情節加處二倍以下之罰緩。

     在稅務稽徵實務上,國稅局為避免民眾以投保方式規避遺產稅,凡有在死前二年躉繳投保、高齡投保、重病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等情況,都會列入詳加查核的對象,如有發現民眾顯然係藉由保單投保方式,移轉遺產予繼承人以規避遺產稅之情形,還是會將該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核定遺產稅。

 

  • 小提醒

    我國遺產稅率在98年修法後已調降至10%而不再採累進稅率,因此民眾如為了避稅而投保,一經查獲除補稅外,甚至可能另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坊間甚至有少部分保險從業人員,未考量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都已經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建議民眾應與這樣的業務員保持距離以免受騙,還是應請教專業律師、會計師尋求合法之避稅管道,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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