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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上有農舍可以分割嗎?

2023-04-21

李思怡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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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A、B共同繼承父親C所有,面積為400坪之甲農地,惟甲農地上有父親C生前所蓋,占地坐落面積為30坪之乙農舍,則A、B得否請求法院分割系爭甲農地,並將乙農舍分配予A所有,由A找補200萬元予B?

律師評析

 查內政部雖曾有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釋,認定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者,申請人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前開103年函釋已遭內政部於105年4月27日,同以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函釋公告停止適用。

 實務上亦有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雖持有法院確定判決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仍遭地政機關以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為由拒絕辦理登記。並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意旨,前開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範目的在於落實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確保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即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10%)外,使已興建農舍所餘農業用地仍確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達到農發條例第1條之立法目的,故本件本件甲農地上既蓋有乙農舍,且甲農地分割後之面積為各200坪,將使乙農舍用地面積超過分割後農地面積之10%,依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及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系爭土地應不得分割。

法規小辭典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

 「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明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即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所稱因法令不得分割之限制。又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係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發條例第18條第5項所會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目的除在落實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確保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即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10%)外,亦在使已興建農舍所餘農業用地仍確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保障基本農業經營規模及農地完整性,避免農舍與農業用地分由不同人所有,造成農地未確供農業經營利用、過度細分問題,達成農發條例第1條所定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目的,…(中略)。查系爭土地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其上因前於81年6月10日供楊慶川申請興建系爭農舍,經主管建築機關依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予以套繪管制,為兩造所不爭,依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系爭土地於解除套繪管制前即不得分割,原審據此駁回上訴人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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