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2
二、友善創新環境

友善創新環境主要有四大重點,簡單來說,就是讓新創事業可以更容易募集資金,而且不用擔心投資人帶著大筆資金入股後,創始團隊因此變成小股東而失去公司主導權。所以便有了這四項修法:
1.開放無票面金額股

現行公司法第129、156條分別規定章程必須載明每股金額,而且每股金額必須一致,加上當年政府為了統一管理上市公司股票發行,便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每股金額10元,約定成俗情況下,非公開發行公司因此也在訂立章程時,載明公司股份為每股10元。
但問題來了,公司法第140條又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所以當公司股票票面金額訂在10元,有一天公司要發行新股引進外部資金,如果帳面績效很好當然沒問題,可是如果公司帳面績效不好,於虧損情況下,如每股淨值只有5塊,這時候發行每股10元的新股,如何吸引投資人來入股?
因現行公司法的規定造成許多公司籌措資金的困難,所以便有了本次的修法:

於新法施行後(預計為108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就股份金額,均可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時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這兩者雖然在股東權益上並無差異,而僅有股票記載形式的不同,但因每股發行價格可由公司自己決定,不再受現行法第140條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的限制,即可有效減少前述公司每股淨值低於10元時,籌措新資金的困難。
「無票面金額股」制度除了有助於公司籌措資金外,因每股發行金額由公司決定,且章程僅需記載股份總數,公司設立時亦可於章程載明資本額100萬、股份總數100萬股(換算後即每股1元),數年後如公司經營越來越好,外部投資人願意以2000萬元投資入股,此時公司甚至可發行每股100元的新股(現行法僅禁止折價發行,未禁止溢價發行),換算後投資人取得20萬股,因為所得股款全數撥充資本,這時公司資本額變為2100萬,原有創業團隊與外部投資人之股權比例為100萬股:20萬股,原始創業團隊仍然為80%的大股東,而無須擔心投資人帶著大筆資金入股後,創業團隊因此變成小股東而失去公司主導權。

2.擴大特別股適用範圍

修法後第157條第4~7款擴大特別股的適用範圍,特別股乃是相對於普通股的概念,也就是持有特別股的股東,在特定股東權利上,其享有優先或劣後於普通股股東的權利。舉例來說,當引進外部投資人的時候,原創始團隊都會擔心會不會我的股份被稀釋、失去公司經營權,這時候就可以於公司章程中,訂定發行特別股之相關規範,譬如由創始團隊持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外部投資人只能持有「限制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特定事項否決權」的特別股,讓投資人只能單純投資而不參與董監選舉,但又可以在特定事項上享有否決權,以兼顧投資人的利益。
在傳統家族企業中,也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讓上一輩不論交棒給家族二代或專業經理人經營,但於特定事項還是握有最終把關的否決權,避免現任經營者在公司經營上偏離創辦人的理念。
3.彈性盈餘分派
現行法規定公司盈餘每年只能分派一次,修法後則放寬一年可以分配四次。或許有人認為公司每年盈餘不論每年分派一次或分派四次,拿到的盈餘總數都一樣,但對股東來說,心理感受終究是不同的(設想我們身為公司員工,年薪不變情況下,也是希望每月、甚至每周都可以領到薪水對吧?)
要提醒的是,如果公司採一年多次盈餘分派,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並將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且公司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可分派盈餘數額內分派之。

4.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

表決權拘束契約、信託契約係指股東間為了達成支配公司之目的,透過契約、信託之方式,結合多數股東之表決權,於股東會就特定議案為相同方向行使所締結之契約(如股東於股東會前透過契約方式,約定僅能支持特定董事候選人)。此種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信託契約的方式是否合法,多年來法院實務判決均引用最高法院71台上4500號判決的否定見解,而認為此種契約的約定無效,理由在於如允許各股東得於股東會前前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或信託契約,則公司易為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恐顯失公平,更可能導致股東會選舉前有威脅、利誘情事之發生,易使有野心之股東,以不正當手段締結此種契約,達其操縱公司之目的,與公司法公平選舉之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
但公司法於107年7月6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為了達到「大小分流」的立法目的,也就是對於新創與中小企業儘量鬆綁,給予更多的經營彈性;但對於大企業則強化其公司治理,並制定較嚴格的規範,因此賦予新創與中小企業等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透過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以拘束各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即可合法地以協議或信託之方式,匯聚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以共同行使表決權方式,達到所需要之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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