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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盜蓋、票據上同時存有印章與簽名之效力

2016-01-19

洪嘉威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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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編編故事

      蕭方方為了購買捕漁船,遂向當年一條內褲兩人穿的好兄弟禿鷹借款1000萬元,禿鷹基於昔日的情和義,二話不說就同意借款,但為了擔保債權,禿鷹要求蕭方方簽立1000萬元之本票,並約定三日後於禿鷹家中交付現金並收取本票,惟交易當日因蕭方方的女友身患重病,蕭方方便指派代理人史蒂芬周以其個人私章、名義代為簽發本票並收取現金。嗣後,因約定還款日期滿蕭方方仍未償債,禿鷹不得已即持該本票向蕭方方求償。不料蕭方方卻主張該本票係遭盜蓋,爭執本票之真實性、拒付票款,同時主張本票上之簽名非其親簽、屬於偽造,縱使印章為真,蕭方方亦無庸負責。

問:蕭方方能否以上述理由拒付票款?

 

  • 法學小教室

  司法實務見解有認為發票人僅以在票據上簽名為要件,蓋章為簽名之替代行為,只要其中一項具備,即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另外若票據上之印章為真,通常表示本人已經一併授予他人簽發票據之權限。本人若主張該票據係遭盜蓋,應就此一變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在票據上同時存有簽名與印章時,只要印章為真,本人無法證明係遭盜蓋,本人仍應負發票人責任!

  適用至本案,該本票上印章確實為蕭方方所有,仍應推定蕭方方已經授權史蒂芬周代為簽發本票,若蕭方方主張本票上之印章遭盜蓋,應就此一非常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外,本票上同時存有簽名以及印章,蓋章為簽名之替代方式,只要其中一項具備,即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因此,本案蕭方方若無法舉證該本票係遭盜蓋,且本票上的印章確實屬於其所有,自然仍應負擔發票人責任,蕭方方的主張並無理由。

 

  • 相關法條

票據法第5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票據法第6條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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