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51條的自力救濟?
問:
呂律師您好。我因積欠在OO銀行OO分行80萬無擔保放款,目前被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強制扣薪中,執行了兩個月後,我與公司有一些工作上的歧見,被公司解雇,扣薪也就無法接續執行。OO分行怕我沒能力還錢,又因為我在該行租有一只保管箱,該保管箱因我過了租期沒有去繳錢續租,該分行竟然先寄存證信函通知我不再續租,接著更是找來管區警察見證下自行開啟保管箱,把我裡面的一些現金及首飾都拿走了,我去找銀行抗議,他們稱因為我有可能畏罪潛逃也可能無法還款,他們這樣做是合法的自力救濟!請問他們這樣做有道理嗎?
|
答:
法律容許當事人在急迫狀態下為保障自己權利而在一定程度内可採取「自力救濟」措施,即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抑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及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細譯前述為何一定要符合「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之要件,乃因「國家設置法院及其他有關機關,是希望人民間發生糾紛時,得以和平及正當程序之方式解決,因此當人民對於其權利之狀態尚未明確之際,自應首先透過有關機關之協助及法定之程序確定其權利,再據以實現其權利,否則任由人民藉己力實現其權利將無法適當地維持法律應有之基本秩序。」,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371號判決要旨照。
您的案件是因銀行人員擔心無擔保放款戶無能力還款,也怕您畏罪潛逃,遂找來警察見證下自行開啟您名下之保管箱,打算扣押保管箱內的東西,逼您還錢,此法雖是自力救濟,但重點在於有沒有法律規定的「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的情形。
因為目前保管箱均在該分行占有管領中,從實際情況來看,都難說該分行有來不及依法聲請扣押的問題,且您既然租用該分行的保管箱,該分行就有維護該只保管箱安全之義務,縱然欠繳租金,該分行仍有保管之義務,且依民法第590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及第501條第1項:「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須負妥善保管之義務,現該分行竟為自己之利益而開啟保管箱,亦可能違背第148條第2項之「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