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6
六、與國際接軌
1.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

所謂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外國公司,需要向我國經濟部申請「認許」後,才在我國享有權利能力、具有與本國公司同樣的權利義務。也就是外國公司於我國申請分公司登記前,必須先依「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之規定準備申請書、機關核准函、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資金匯入證明、經理人授權書、公司章程、會計師查核報告等大量經公、認證之中英文資料,耗費許多心力、時間與費用,徒增許多不便,且未經「認許」即無法被我國承認具有權利能力,亦無法有效保障對外國公司權益,因而減少許多外國公司之投資誘因。
本次修法為了鼓勵外國資金來台投資,簡化行政程序,故廢除認許制度。日後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外國公司,即可具備我國公司同一權利能力,而毋需再經過繁雜的認證程序,只要辦理分公司登記後即可在台灣經營業務,藉此建構較為友善公平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國際公司來台投資。
2.新增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8條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公司中文名稱在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必須先做公司名稱預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以該名稱進行登記,避免公司名宇與他人重複。
修法後則新增公司除中文名稱外,亦得申請外文名稱登記,該外文名稱經載明公司章程後,公司即可持該章程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接獲申請後,應依該章程記載登記,不需再為其他事前審查。
七、結語
公司法自107年7月6日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後,148條之修正條文已於1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法之條文眾多,本文僅能夠針對較常發生爭議之重點加以說明。另外應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後大幅鬆綁了原有法令的限制,固然賦予中小企業更多彈性,給予公司高度自治,但修法後之規定相較舊法也複雜許多,尤其公司如欲適用新法的規定,許多變革均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正(如股東會採視訊方式、董監人數、特別股的發行、彈性盈餘分派、董事會書面行使表決權.....等),各公司已無法像過去一樣直接到經濟部網站下載固定章程範本,因此建議公司如欲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仍應先向具備該方面專業之律師、會計師諮詢,才能夠制定真正切合公司需要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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