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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兵法(五):融資之法律風險

2018-04-17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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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瓊賣馬,子胥吹簫,自古英雄,也曾困乏。

《唐芸洲‧七劍十三俠第36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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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公司為將本求利之組織,追求利潤必須運用資金,因此,資金是公司的命脈,也是公司生存、發展的基石。公司對於資金之取得有許多方式可資籌募,其中融資是一種快捷、有效的方式。

 

將資金融通至公司之方式,不外有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e)與間接金融(Indirect Finance)兩種型態,前者由資金提供者直接移轉交付與資金需求者,如發行有價證券;後者則藉由金融機構之參與,如銀行貸款。目前國內公司籌措資金管道,兩者皆俱,依公司之需求決定之,包括向私人借貸、向銀行借貸、向中小公司信用保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貸款,以及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私募有價證券、向國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DR)、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CB)等,各有其特色及優缺點。各公司應評量其性質、利息承受力、收回可能機率、影響公司營運與財務調度、對公司發展貢獻等因素,採取有利於公司之方式,審慎處理。

 

公司融資分為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兩類,前者各金融機構已有其慣性與規範,相關法律風險容易掌握;後者,因非金融機構提供之資金,其金主、貸款方法、條件與需求、回收條款等各有不同,所存風險相對增高。以下擬分析非金融機構之融資方式可能之法律風險。

 

 (一)貸與人特質與性質風險

如貸與人以放高利貸為主,常伴隨集團性質之暴力作為,或貸放為業之金主出借之條件嚴苛、限制多、追償緊,並且以多層式保障套住借貸人,當約定條款成就,每致借款人無法招架,全盤皆輸,有時甚至企業體由貸放人接手,終至提出訴訟,往往徒勞無功,此種案件甚多,因之,出借對象有何特質,借與方式、綁架條款、失權約定等均需充分了解,避免誤上賊船。

 

(二)注意防範借貸契約之效力問題

自然人與非金融公司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有效的。但是企業之間的借款契約有法律限制,如公司法規定,基於此行為而產生的抵押、質押、保證契約將發生法律風險,連帶導致放款企業對沒有擔保貸款之回收,產生一定之風險。

 

(三)避免非法手段為之

所使用之手段如構成刑法之相關要件,有相關之風險。另常見企業以投資或借資名義向員工及社會非法集資,亦可能有違反銀行法之風險。又公司法第15條對於公司借貸有特別規範,公司與他公司融資時,需一併注意該法條第1項第2款之短期融通資金之限制,且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四)增強法律認識,適度作風險調控

企業一般會向非金融機構貸款,通常係源於公司信用不佳、擔保無著、手續繁瑣、時間冗長、債務過高、董事不願擔任保證人或緊急調度等,也因此等原因,本身即屬經濟之弱者,在貸放過程及借貸條件常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對待。因之,企業更需要加強法律意識,了解現行民法、刑法、銀行法等規範有所不足,並做好法律風險調控工作,認知無法清償或一時困難不能立即償還,應如何緊急處置,避免公司陷於倒閉或周轉不靈之險境。

 

(五)注意保證契約之法律問題

融資時,債權人一般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在提供保證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要注意保證人的資格,法律有限制。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2)要注意區分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其保證責任較連帶保證為輕。

 

 (六)慎選跨國融資

大型企業集團之財務調度,常作跨國融資,其工具有銀行貸款、聯貸、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海外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GDR。另存託憑證可依發行地不同區分,ADR是美國存託憑證、TDR 是台灣存託憑證,EDR 是歐洲存託憑證,而 GDR 是全球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等。由於涉及不同國家之法律規範、外匯制度、租稅、擔保等利率上限法律問題,增加融資之複雜性,即使法律之文件契約書,也有諸多法律事務牽涉在內,連帶也有相當多之法律風險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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