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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事實
小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帳務表冊嗎?
這是最近法律顧問客戶所詢問的問題,答案是不一定。
重點在於應先區分公司登記型態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公司登記型態,公司法所賦予股東的權利及行使方式都不同。
如果是「有限公司」,公司法規定是由股東選任董事1~3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108條),而依經濟部解釋,其他不擔任董事的股東,即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且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查閱帳冊時,還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進行審核,公司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的情形,代表公司的董事可處2~10萬元的罰鍰(公司法第109條、48條)。
但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設計是由股東會分別選任董事、監察人後,由各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業務(公司法第202條),另監察人則負責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監察人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公司法第218條)。
公司法既然已針對「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的制度設計,因此只有「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才能夠直接要求查閱公司相關帳務表冊。至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除了每年股東常會時可查閱董事會所編造的營業報告、財務報表外(公司法228、229、230條),其餘查閱相關細部帳務表冊的權利則只能由監察人代為行使。
查核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因公司業務繁雜,具有查核權利的「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可能都不具備查核所需的會計、法律專業,因此就有委任專業人士協助的必要,而查核費用可能所費不貲,因此查核費用應由何人負擔就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在「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的解釋認為因公司法218條第2項已明訂「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既然條文已明訂監察人委託律師、會計師的行為是代表公司,故所需費用自然是由公司負擔(經濟部71年3月16日商08736號)。
但在「有限公司」,經濟部早年函釋曾認為公司法並沒有特別規定,且不執行業務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性質、地位、行使方式均不同,所以委託會計師、律師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所產生之查核費用,不能由公司負擔(經濟部88年10月14日商字第88221873號)。
但同樣是為了公司利益而委託會計師、律師查核,為什麼有限公司的不執行業務股東就必須自費,這部分經濟部始終無法詳細解釋說明?因此經濟部於多年後再次做出新的函釋,而認為「不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所產生之費用,當由公司負擔,本部88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88221873號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
在經濟部做出上面的函釋後,不論是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依法行使監察權時,如有委託律師、會計師查閱公司帳務表冊的費用,都可以由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