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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被承包商當專利申請--淺談營業秘密三要件

2019-04-10

郭峻誠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weeklybiz/paper/1278299

 

案情簡介

宏久公司是無塵衣製造商,日月光公司委託宏久公司製造無塵衣,但日月光公司這個客戶,因為長期在此產業對無塵衣有靜電放電防護管制的需求,在這方面比宏久公司還專業,自己研發出一套無塵衣靜電放電防護管制的設計,但這設計因為日月光公司智權部門的策略考量,還沒有申請專利,而宏久公司在與日月光公司洽談的過程中,知道了這個設計,還拿到了相關資料,竟把這個設計以自己的名義拿去申請了專利,日月光公司當然生氣的一狀告上法院,告宏久公司侵害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三要件

所有的侵害營業秘密案件,首先都要釐清一件事,「這個資訊是不是一個營業秘密?」從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簡單來說,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三個要件,也就是經濟性、秘密性,和合理保密措施:

(1)經濟性:只要是可用於生產、製造、 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

(2)秘密性:依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

(3)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判決認定

日月光公司的無塵衣靜電放電防護管制的設計是屬於營業秘密,因為:(1)日月光公司新式無塵衣可確保作業物件不會受到人體產生靜電的破壞,且不影響人員操作,可以提高產品的良率與製程效率,是可用於生產有關技術、製程的資訊,具有經濟的價值。(2)日月光公司請宏久公司製作新式無塵衣時,市面上並無該等款式產品,除了日月光公司給宏久公司資訊之外,宏久公司並無法從別處得到資訊,因為開發產品的動機、實驗都是在日月光公司發生,宏久公司只是作衣服的廠商,要依照日月光公司開出的規格做衣服,故本件新式無塵衣的相關資訊,並不是一般接觸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3)日月光公司與被告宏久公司簽訂保密契約,及日月光公司員工與宏久公司接洽新式無塵衣業務過程一再確認宏久公司已簽訂保密契約等情,可知日月光公司就新式無塵衣的技術資訊主觀上有保護的意願,客觀上亦有透過保密契約與員工確認的積極作為,使宏久公司等了解其所接觸的新式無塵衣是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作為,堪認日月光公司就有關新式無塵衣的相關資訊,已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上整理自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案例評析與建議

以往侵害營業秘密的案子,大多是發生於離職員工帶槍投靠競爭廠商,這個案件則是發生在供應商身上,提醒了經營者對營業秘密保護的角度要更加的全方位,不過不管侵害者是誰,身為一個營業秘密被侵害的原告或告訴人,所要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要先證明自己的權利存在,自己的資訊是符合前述三要件的營業秘密,尤其是第三個要件合理保密措施的部分,必須是在公司平時的管理作為之中就有明確規範並確實執行,本案例判決中雖然只以雙方有簽訂並一再確認保密協議,而認定日月光公司已有合理保密措施,但也有其他法院判決認為就算有簽訂保密協議,但任何人均得輕易接觸該等資訊,則縱有保密協議之簽署,亦難謂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判決參照),所以建議管理者在平時就對於公司重要營業或技術資訊採取多方面的管理措施,如:限制可接觸之人員、文件有機密之標註、存放於非公開之處所、對資料上鎖或設定密碼等,如此在真的發生營業秘密侵害時,才可以完全的主張及捍衛公司的權利。

 

相關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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