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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丈夫出軌竟貼文誹謗養生館老闆娘 婦遭判拘40天

2022-01-25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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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莊姓婦人懷疑丈夫與陳姓養生館老闆娘有染,竟於去年1月15、16日,到陳女開設的養生館外,張貼攻擊陳女文章,內容露骨甚至提及「一套內衣、幾個零花錢,也就能把妳搞上床,進了汽車旅館」等語,誹謗陳女氣得她對莊婦提告。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莊婦行為已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檢警調查,從事房仲業的莊姓婦人只因懷疑養生館老闆娘與丈夫有染,就連續兩天,利用黃色、粉紅色紙張,到養生館外張貼誹謗文章,內容露骨,直接誹謗陳女「搞人老公」、「妳偷我老公就是我的家人」等文字,氣得陳女提告。

檢察官偵訊期間,莊婦坦承犯行,並表示張貼的文章內容都是自己所填寫,卻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法官認為,莊婦因懷疑陳女與丈夫有染,對陳女提告,但該案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卻因疑心丈夫與陳女過從甚密,就暗自以為丈夫與陳女有不可告人的婚外情,卻又不理性思考,與丈夫及陳女溝通解決,竟以誹謗方式,張貼攻擊陳女文章洩憤,造成陳女人格及社會評價受貶抑,事後又未與陳女達成和解。法官審理後,考量莊婦於案發之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該行為是為了捍衛自己的家庭、婚姻,故依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莊婦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以資警惕。

法學小教室

(一)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其中所指之「多數人」自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二)莊女雖認為其所指摘之內容均為真實,並非主觀臆測、故意為不實陳述,且事涉公益。惟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

   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分由「人」及「事」此兩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若相關人等,並非公務員、政府相關職務之人員,亦非參與特定公共議題之公眾人物,而僅為一般私人,其個人感情生活狀況及衍生之問題,全然屬私人領域之事,並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任何第三人自不得任意將之公開或擅加評論。

(三)莊女指摘他人外遇、婚外情等事,至多僅係他人間非公開領域之私生活範疇,僅涉私德而全與公共利益無關,既與公共利益無涉,即非可受公評之事項,不論是否為真實,可能就無從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9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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