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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三)「測角器檢查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2019-11-04

郭峻誠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三)

---「測角器檢查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背景事實:

A機械公司為提供顧客自行測量滑台精準度,而製作「測角器檢查規定」,其上記載例如「單方向定位精度」、「重複定位精度」,其他如「空轉(反轉定位精度)」、「旋轉中心擺動精度」、「旋轉中心高度」等。B公司發行之「線性傳動型錄」抄襲上開檢查規定,試問B公司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問題:系爭「測角器檢查規定」是否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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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因之,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其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

A公司提出其3家競爭同業即「西格瑪光機」、「中央精機株式會社」、「神津精機株式會社」就測角器檢查規定,其等所作檢測說明文字及圖樣並不全部相同,例如「重複定位精度」部分,「西格瑪光機」(記載為針對滑台任意位置沿同一方向進行多次定位,計算出停止位置偏移量的最大值,以其中最大值作為重複定位。」、神津精機(記載為從同一方向任一點進行定位,並測量其位置,針對此測量點進行7次測量,並計算出其最大差。在所定位置進行上述操作,將算出數值之最大值乘以1/2,再附計±之數值定為重複定位精度)、中央精機(無重複定位精度記載)。

綜上所述,各業者可就其測角器檢查規定自行製作,有不同之表現形式,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程度,依前揭說明,原告駿河生產公司之測角器檢查規定具有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意旨)

結論:

結合前兩篇文章之脈絡,我們可以知道著作權法所保護者是作者的原創性、個別性,故價目表、藥品仿單、商品使用說明書可能都會被認為僅對於事實單純描述,或因為表達方法實屬有限而不具有原創性,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本件法院卻參酌其他同業對於供客戶量測滑台精確度所製作的「測角器檢查規定」內容,在定義、量測方式均有不同,故不落入著作權法上之「合併原則」(merger doctrine),且在敘述量測方法、給予定義等等內容上,足以展現作者的原創性、思想,因此系爭「測角器檢查規定」受著作權法所保護,B抄襲該規定必須負相關民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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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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