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勞基法是日常生活及工作中都會碰到的問題,它的解釋深度比一般法律還來的廣。例如:小廖因宿疾發作,醫師開出診斷證明需休養三個月,小廖於是向公司請假三個月。請問工資要怎發?超過一年30天病假限制怎算?
答:
病假的規定30日以工作日計算,給予半薪,其中休假、例假、國定假日等給予全薪。超過三十日再請除非雇主同意給予無薪病假,不然需以年度事假抵用,上述休假、例假、國定假日不計薪。倘事假抵完不夠,再以特別休假抵用,除雇主優於勞基法同意再給予無薪病假,否則就只有依勞工請假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向雇主申請普通傷病留職停薪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