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

2021-08-09

李思怡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案例事實

A與B在路邊停放摩托車,遭C嗚按喇叭,A、B因而心生不滿,想給C一個教訓,故隨手拿起安全帽向C重擊,導致C頭部受有挫傷、大量出血,縫補約20針,並有腦震盪等後遺症,則此時A、B所犯為刑法271條殺人未遂罪,亦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法學小教室

查依現今實務見解,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主要在於加害人即A、B有無殺意為判斷,依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而論。雖主觀犯意多難以判斷,被害人受傷部位與多寡、傷勢輕重程度如何、是否為致命部位及行為人所用之兇器,雖可藉為認定犯意究屬如何之心,為認定之重要參考資料,卻不能作為區別殺人未遂、重傷未遂與傷害之絕對、唯一之標準,猶須斟酌當時客觀環境、行為人下手之經過及其他具體情形加以判斷。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179號刑事判決

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傷害罪,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祗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不同而已。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77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90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9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刑事判決參照

刑法上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傷害罪之區別,端在行為人犯罪之故意為如何,即行為人於下手加害時,究係出於使人死亡、重傷或傷害之明知或預見,並有意使之發生為斷,至被害人受傷部位與多寡、傷勢輕重程度如何、是否為致命部位及行為人所用之兇器,雖可藉為認定犯意究屬如何之心,但僅足供為認定之重要參考資料,尚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重傷未遂與傷害之絕對、唯一之標準,猶須斟酌當時客觀環境、行為人下手之經過及其他具體情形加以判斷。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