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打官司,大家比較常聽過民事與刑事案件,但是很少接觸行政訴訟這類的案件。因為行政訴訟通常是告官府(政府機關)的,一來大家日常跟官府有爭訟的機會少,二來實務上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作成之適用與解釋,常常受限所謂「#判斷餘地」,只能審視合法性而不及於妥當性,還要尊重行政機關是否有裁量空間。在行政機關常為法規命令的制訂者及解釋者,要告的贏官府,坦白講主客觀都很困難。所以,行政法院的江湖渾號就叫「敗訴法院、駁回法院」,因為人民非常不容易勝訴。
本所呂旺積律師目前擔任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義務律師,日前與台中律師公會前理事長林志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楊淑玲律師等共同承辦一件公益訴訟,就台中地檢署否准「當事人閱覽判決確定後之案件」之行政處分,獲得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號之勝訴判決。
該案係當事人向行政機關調閱判決確定後之卷宗,以尋求非常上訴或再審等非常救濟之可能,台中地檢署率以申請調閱的內容含其他在場人員之影音資料,技術上無法分離,為保護他人之個人隱私為由否准了當事人之申請,訴願機關法務部再以否准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而不受理。
就本案是否為行政爭訟之案件,法院肯認律師團之見解,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5年5月份第2次及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以申請案如無訴追犯罪或更正理由之目的存在、或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行政法規作為申請依據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為公法爭議,應循行政爭訟解決。
律師團主張訴訟卷宗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且檢察機關閱卷要點中對於判決確定後之閱卷顯無刑事訴訟法的依據,應回歸普通法即檔案法之規定,並基於「檔案法」之檔案利用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公開,根本目的都是憲法上「知的權利」,以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所生之資訊請求權做為請求。況本案刑事判決已然確定,准予閱卷並無礙犯罪偵查、追訴或影響社會治安之情事,非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得拒絕提供之情形。
律師團亦引用最高行104判字第574號判決、高本院101抗字第14號裁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3項2款去作資訊請求權的主張。也請冤獄平反協會函覆提出包括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上易217、最高法院103台上2489、高本院101上重更(一)11號等判決准予閱覽之先例。
法院判決結果准了律師團之主張,為判決確定後仍可閱卷之案例再開一樁,國內類似案件之後也可援用此判決來支撐見解。
行政訴訟雖然不容易,但路是人走出來的,民眾總希望法院及行政機關對人民芝麻開門,但或許不是阿里巴巴唸唸咒語就能了事,本案之律師團巧妙的運用司法氛圍、民眾輿論、行政機關自我體認,甚至是立法機關修法趨勢,以實務見解及如遇爭議問題將採取之處理方法等去說服法官,讓行政訴訟的結果不那麼冷峻無情,人民也能爭取自己該有的權利,這一次或許讓想跟政府要資料的民眾不再藍瘦、香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