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時事看法律--簡析強制猥褻罪

2020-07-21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時事內容--狼姑父伸魔爪摸私密處勇敢國一女挺身提告

(自由時報2020年7月19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32936)

  基隆一名孫姓男子見姪女琪琪(化名)因雙親離異,被安置在岳父家中,便主動表示可以幫忙照顧,並幫姪女簽聯絡簿,儼然成為琪琪的代理父親。前年3月9日,孫男見就讀國一的姪女運動回家,便佯稱要幫她按摩舒壓,卻按壓姪女私密處數分鐘,琪琪憤而對姑丈提告。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孫男3年6月徒刑。檢警調查,琪琪就讀國小期間,因為父母離異,被父親安排在祖父母家中寄住,雙親各自旅居在國外生活。但因琪琪的祖父母年事已高,擔心無法照顧琪琪,最後由60多歲的孫姓姑丈負責照顧,並每天幫她簽聯絡簿,偶而還會幫運動回來,肌肉痠痛得琪琪按摩舒壓。琪琪也非常尊敬姑丈,相處上非常融洽;但兩人之間的互動卻在琪琪越長越大時慢慢發生了變化,姑丈竟開始傳抱抱得親密貼圖給姪女。琪琪升上國一寒假過後,2018年3月9日下午,她像往常一樣運動完後回家,姑丈馬上表示要幫她按摩;卻沒想到這次卻變了樣,姑丈隔著褲子幫琪琪按摩時,竟然特別在她的私密處按了幾分鐘,讓琪琪感到非常不舒服,向其他家人反映後,到警局報警提告。

法學小教室--賴律師評析

  按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成立,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為構成要件。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609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所處罰之強制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前者乃行為人為滿足自我之性慾,而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又該二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異其旨,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530號判決參照)

  依上開報載之事實,孫姓男子之行為,係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所以構成猥褻行為,又被害人未滿14歲,是孫姓男子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