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影分身之術!
案例事實
近日知名飲料店COMEBUY爆出,強迫員工簽署合約,將超過八個小時的加班工時,及假日加班的工時,改由第三方聘用,且改簽的契約內容係以承攬契約的形式為之,以圖規避勞基法加班費支付。
法學小教室
勞基法上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同時,為了保障勞工之身心健康,勞基法上對於每日、每月之工時均設有上限,倘於工作日超出法定工時,雇主即負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另於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者,勞基法上亦有加給工資之相關規定。
針對上開雇主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之行為,勞動部指出,勞工受同一僱主指揮、監督之工作時間,不能將工時任意切割,應合計算,超出法定工時的部分,應給付加班費,倘雇主要求勞工簽定虛偽之契約,將加班工時移轉予第三方,應屬違反強制規定,其契約之效力無效。此外,雇主透過虛偽契約移轉工時予第三方,以圖規避加班費之行為,違反勞基法關於工資章節之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新修正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法學小辭典
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基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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