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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之股東表決權,應如何行使(下)?

2023-02-13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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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我們介紹了有限公司表決權制度,文末並提出2個問題:

1.本案例中,C可以主張修改章程嗎?

2.如果可以,C可以怎麼做?有限公司的各股東又應如何進行表決?

 

C可以要求修改章程,改變目前不公平的情況嗎?

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公司法雖然規定可以變更章程,但在大發公司目前一人一個表決權的情況下,C的表決權就是只有1/3,而現行章程規定對A、B二人有利,自然也不可能同意變更章程,C該怎麼達到公司法規定表決權2/3以上的要件?

 

既然是一人一個表決權,單純「數人頭」而不看出資額,那麼C可不可以增加股東人數(例如增資引進新股東,或不增資而直接將自己部分出資額轉讓給新股東),讓新股東加入以增加自己的表決權數呢?

 

這時就涉及2個很重要的條文:

 

雖然以上2個方法都可以增加股東人數,但從條文來看,公司法第106條(增資引進新股東)的要件顯然容易許多,只需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即可。因此在本案中,C只要再取得A或B其中一人的同意,就符合「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法定要件,可立即引入新資金及股東。C在公司已發展到一定規模,確實有新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向A、B提出增資的提議,在大多數人並不了解公司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如再輔以相關利誘(至於實際該如何執行,就是私下依不同個案情況討論了),取得A或B其中一人的同意應該會比直接訴求修改章程容易許多。這樣一方面可使公司增加更多營運資金,另一方面C也可增加支持自己的新股東,不至於每次表決計算人頭都輸給A、B二人。

 

有限公司股東如何進行表決?需要各股東實體聚會討論嗎?

在公司法規定中,有限公司並沒有「股東會」這樣的組織,那麼有限公司股東應該如何進行表決,表決結果才算是合法有效?

 

這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已經說明:

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之組織,故經股東同意之形式,並不拘泥於以何種方式為之

 

另參照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21號裁定,亦明確記載:

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其意思機關為全體股東,且每一股東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不以會議形式進行決議為必要,而可以任何方式以取得股東之同意

 

既然不拘形式,就算有限公司各股東都沒空見面一起開會,但只要能夠證明公司議案確實已取得符合法定比例的股東同意,該項議案就算通過。不過,因為許多公司事項都必須透過登記才能對外發生效力(公司法第12條),而登記機關之登記文件通常會要求提供股東同意書,因此建議縱使沒有實體集會,還是應以正式書面的方式取得股東同意,除了便於登記,也可有效避免後續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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