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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代簽不動產契約之法律效力與偽造文書風險分析

2025-11-11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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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問:呂律師好,根據我媽的說法,我姊代我媽去簽了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的標的是我媽名下的土地,該買賣契約中有檢附我媽的委託書,但委託書的時點在簽立買賣契約之後,請問如果想反悔可以怎麼主張?因為還不確定我媽媽的想法,如果我媽媽沒有同意,可否告我姊偽造文書?

律師評析


一、代理權是否存在於簽約當時


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關鍵在於簽約當時是否已取得有效代理權。若姊姊在尚未取得媽媽授權之情況下,以媽媽名義簽約,可能屬於「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03條、第105條規定,無權代理所簽契約,原則上不生效力,除非媽媽事後予以追認。

 

、授權書時點與事後追認的判斷

授權書雖檢附於契約中,但若其簽署時間晚於契約成立時,則需進一步釐清是否構成媽媽對該契約的「事後追認」。追認需具備明確意思表示,例如口頭同意、書面確認或實際履行契約內容。若媽媽未曾表示同意或接受該契約,則該授權書並非出於媽媽真意,依民法第110條,該契約仍屬無效,責任可能由姊姊自行承擔。

 

>本案是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若媽媽並未事前授權,亦未事後追認,姊姊代簽契約並檢附授權書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但是否成立,需具體釐清以下事實:

(一)媽媽是否曾口頭或書面授權?

(二)授權書是否為姊姊自行製作或偽簽?

(三)契約簽署過程是否有見證人、錄音錄影?

(四)有無其他客觀證據(如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可佐證媽媽未曾授權。

因此類案件涉及相關民刑事責任,若處理不慎,可能引發家族對立或情感裂痕。建議先由媽媽明確表達立場,再由律師協助釐清事實與證據,審慎評估是否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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