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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中獎匯詐團6萬還給4帳戶 投檢起訴洗錢判無罪

2025-12-26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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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

 北市一名鄭姓民眾誤信在社群IG中獎,除匯出6萬多元給詐團,還提供4個帳戶給詐團使用,遭起訴涉犯洗錢防制法;所幸南投地院法官調查認鄭姓民眾受騙而交出帳戶,判決無罪。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13日刑事判決,鄭姓被告遭起訴認為去年10月從台北市將自己申辦的1個中華郵政、2個永豐銀行、1個玉山銀行共4個帳戶,寄給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名稱「李妙雪」詐欺集團成員,並使用這4個帳戶進出4名被害人詐欺所得。

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鄭姓被告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行為涉犯洗錢防制法;但鄭姓被告堅決否認並聲稱,在社群平台Instagram參加抽獎,對方騙稱中獎,但獎金無法匯入帳戶,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供測試帳戶並匯入獎金,後來發現受騙即報警。

 

律師評析

  • 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所規範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其立法理由已揭示因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 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

  • 法院認為鄭姓民眾有亟欲確認獎金入帳後立刻將交付之帳戶取回之行為,與在無正當理由下隨意交付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後,對於是否能再取回帳戶漠不關心之人所有之心態不同。鄭姓民眾發現受騙後即前往警局報案,足信鄭姓民眾係為配合李妙雪所稱將其中獎獎金直接匯入其帳戶才交付帳戶之提款卡予「李妙雪」,嗣後未收到提款卡查覺受騙,而認鄭姓民眾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

 

法規小辭典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新聞來源

中央社 2025年11月16日(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6日電)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11160084.aspx

#賣帳戶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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