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證明書有誤?!
法學小教室--李律師評析
甲就債務人乙積欠之債務,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惟系爭確定證明書上所載金額、或日期等卻有錯誤之處,則甲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依最高法院見解,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故而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
法規小辭典
最高法院 87 年台抗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至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僅在將判決確定之事實通知當事人,並無裁定之性質,縱令該確定證明書所載內容有錯誤情事,亦無許當事人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抗字第 114 號裁定
查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原法院認執行法院不得就執行名義已否確定,為實質上之審查。且確定證明書具有公信力,執行法院不得為與之相反之認定。所持見解,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