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懼常起因於無知。
《愛默生‧美國思想家》
企業是從事生產、服務、流通等經濟活動之營利組織,企業通過各類活動以滿足社會大眾需求及提供產品服務,更以創造財富提供分潤以獎勵企業經營者之貢獻或商業智慧。企業之經營多數之目的均為追求利益,但凡追求利益者必然會伴隨一定程度之風險,對企業而言,經營行為所獲取之利潤大小與所承受之風險雖未必然成正比,二者間仍具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老子道德經所稱:「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之奧妙,不可不引為企業之借鏡及殷鑑。
風險管理學上來說,凡可能產生風險之事項,均可納入風險管理的對象,主要概分為「風險確定」及「風險減避」兩個面向。而所謂企業法律風險,係指企業經營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與因法律相關問題而致生之損失,雖然該風險之發生通常有跡可循,但由於法律規範之內容包羅萬象,企業主難對其逐一加以詳查了解,且風險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之可能性、損害之程度如何,皆有相當之不確定,故法律風險管理常不受企業之重視及投注資源。
看不見,可是它依然存在,而且總在意料之外帶給企業重大的麻煩。君不見,多少企業因為一紙合約,營利成空,血本無虧。君不見,多少企業合夥分潤不公、接班規劃不當,乃至禍起蕭墻,訴訟不斷。君不見,多少企業負責人、經營群因未遵法律規範,致觸法律規章,甚至被究辦或求償,分析其違法行為態樣,包羅萬象,舉其大者如:不法報酬、報銷不實、產品不實或訛詐、巧取利潤、收取回扣或賄賂、利益輸送、投資詐欺、綁標、境外連環套匯、虛進虛銷、超額貸款或假造信用、會計財務虛假、利用公司制度規避責任、盜取洩漏機密、違反營業秘密、洗錢、惡意分割會計、脫產、逃漏稅捐、內線交易等。
企業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無所不在,包含生產、行銷、財務、稅務、資金調度融通、勞雇關係、經濟情勢變化等,皆可能衍生法律風險;若無事先進行風險管理,其弊甚明。欠缺法律風險管理意識之結果,往往在紛爭已燃或大劫將至,才諮詢法律顧問意見,時常恐已於事無補,蓋若先前未進行有效之法律風險管理,後續之法律救濟途徑可能因為證據缺乏或時間因素而無法達成有效之風險控管。職是,與其在紛爭發生後,再急著尋求法律顧問之協助,毋寧是及早進行法律風險管理,建立企業內部對於法律風險之管理機制,以防患危害於未然。對於具有永續經營意識之企業,如此方為長久經營之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