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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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案例分享(三)

2018-01-29

車正道

執行長

...

問:

【案例分享】員工於104年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腦部受損至今兩年,目前智商僅剩50,無法行走,需人攙扶,雇主申請欲以40個月工資終結工資補償責任,並與員工協議資遣?但員工不同意,希望雇主再給與一年時間做治療,明年此時再來協議,否則沒有勞保,無法辦理後續醫療,請問,應如何處理較適當呢?

 

答:

依照勞基法第59條若勞工在職災之醫療期間雇主必須負擔必要之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發生前一日)的工資補償,醫療期間屆滿2年後未能痊癒,經診斷喪失原工作能力,且不符殘廢補償標準,雇主得以40個月平均工資給付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個人認為此部份發動權在雇主,不用再經勞工同意,但並非就此終止勞動契約喔!

 

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二款之規定,倘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才可以資遣方式預告。

 

本案調解成立,勞工同意雇主40個月工資補償,另雙方協議資遣日離職日期為107年10月31日,其中一年勞工辦理留職停薪。勞資雙方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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