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要旨
張文於去年12月19日晚間,犯下北捷隨機殺人案,最終自己墜樓身亡,釀成4死11傷。台北地檢署認定張文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公眾、公共危險、殺人及殺人未遂共8罪嫌,因被告已經身亡,檢察官僅能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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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被告張文死亡,檢察官依法只能做成不起訴處分。
針對張文的民事責任,因張文犯下殺人重罪,實務上張文的繼承人可能對張文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被害家屬可能無法向張文的家屬請求賠償。但被害人在法律上仍有其他途徑可以獲得基本的經濟補助,被害人家屬依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可以向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會申請180萬元之遺屬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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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死亡不起訴 北檢:查無不明資金、共犯或組織、墜樓是自殺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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