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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有土地,該怎麼決定土地使用方式(上)?

2023-01-17

案例背景

 2位兄弟共同繼承了一筆農地,幾十年來2人各自娶妻生子,慢慢的經過2、3代繼承後,共有人數從原本2人增加到數十人。大多數共有人已離開家鄉前往外地工作,少數共有人則繼續留在這塊土地上從事耕作並搭蓋房屋居住。

 多年後,某投資客S因看好該地的開發潛力而打算購入,許多共有人因已前往外地發展且土地持分比例甚低,因此均同意出售其應有部分,S於斥資上千萬元順利購買許多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後,成了應有部分比例最高的共有人,為迫使現仍居住使用該地、不願出售的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乃陸續對現共有人提起訴訟,其中之一的方法,就是針對在該共有土地上搭蓋房子的共有人A,向法院提起請求A拆屋還地及給付租金的訴訟。

 解決方法

勝訴律師:江楷強律師

問題來了:

S有權利主張A佔用了共有的土地、要求A拆屋還地,並給付佔用期間的租金嗎?

A的房子已經蓋了十幾年了,可以主張不拆嗎?A該如何維護法律上的權益?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我們就必須先了解「共有物管理使用」的相關規定。

 

共有物的概念

 所謂多人共有一筆土地的概念,就是一筆土地有多位所有權人,而每位所有權人對這筆土地都擁有個別的所有權比例,例如1/2、2/5、7/10的所有權,法律上稱為「應有部分(民法第817條)」,也俗稱為「持分」。要注意的是,幾分之幾的所有權應有部分,只是抽象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點上,並不是具體侷限於共有物的特定部分。所以絕對不能因為我持有某筆土地的1/4應有部分,就自行將土地劃設1/4、任意佔據加以自行使用(如搭蓋房子、種植農作物、出租他人使用等),這麼做等於是侵害其他3/4共有人的所有權,其他共有人不僅可以要求返還土地,還可以請求給付佔有期間的租金。

 

多人共有一筆土地時,當然可以透過「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使每位共有人在分割後都能依照應有部分取得個別的所有權(或不取得所有權,而取得與應有部分相當市價的金錢),而不再維持土地共有的狀態。但如果共有人間因為某些原因不願分割、還沒分割,且共有人就土地的使用方法無法達成一致的共識時,就會因眾人意見僵持不下,使土地無法獲得最大程度的利用而造成浪費。 

 

在土地分割前,如果土地的使用都必須得到每位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沒得到全體同意就可能會被告(如本案的案例情況),在每個共有人都有各自想法的情況下,那麼這塊土地就完全無法使用了。

 

為了放寬共有土地使用的限制、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民法820條規定了共有物分別管理的方式:

針對民法第820條的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則進一步將共有物的管理方式區分為三種:

依照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的意旨,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的利用如無法取得一致的共識,仍可透過「多數決」的方式決定,包括:

1.共有人「人數過半」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的同意。或

2.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超過2/3」的同意(因應有部分已超過2/3,此情況就不計算人數)。

 

但又為了避免多數決可能產生的多數暴力,造成對少數特定人顯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另賦予少數不同意的共有人,可以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多數決的管理方式,並可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820條第2、4項),也就是由法院開庭聽取各共有人的意見、調查證據、詳細審酌所有客觀情事後,決定最符合各共有人利益及公平的共有物使用方式。

 

在了解民法第820條共有物管理的基本規定後,下篇文章我們會進一步說明本案例的訴訟經過,大家也可以先想想:

1、如果你是S,該如何主張才能夠有效達成預期的目的?

2、又如果你是案例中的A,碰到類似的情況該如何維護自己多年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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