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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給員工的業績獎金,可以要回來嗎(二)?

2020-12-01

公司發給員工的業績獎金,可以要回來嗎(二)?

案例事實

     本案的B教練在一審判決後,經由朋友介紹請我協助這個案子,在完整看完所有卷證資料後,我們重新擬定訴訟策略,認為這個案子的關鍵,重點還是在於A、B所簽訂的「私人教練傭金辦法同意書」:

 解決方法

勝訴律師:江楷強律師

1.首先,在該同意書中,完全沒有提到「退還獎金」的相關約定。

所以法院一審判決可以用自己的意思,去推論A健身房退費後,B教練也要返還已領取的將金嗎?

2.而B教練的獎金計算方式雖然是依「客戶實際簽訂的合約售價來計算佣金」,但從文義來看,「客戶實際『簽訂』的合約售價」到底是指合約上的學費數字?或是客戶事後終止契約、健身房依比例退費後,實際收到的數字?

√很顯然的,從傭金辦法同意書的文字來看,指的當然就是消費者簽在合約上的學費數字,一審的判決理由顯然是過度延伸解釋了。

   因此我們在上訴二審的書狀中,向法院提出上面的主張,而最後我們也在二審的判決理由中,看到法院完全採納我們主張的理由,最後判決B教練不需返還已領取的學費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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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便於大家閱讀了解,我們針對本案例有做了一定程度的簡化(真實的訴訟過程絕對沒這麼簡單!),這案例爭議的金額雖然不大,但卻告訴我們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契約怎麼簽,真的很重要!

契約怎麼簽,真的很重要!

契約怎麼簽,真的很重要!

   不論是雇主與勞工、供應商與客戶、定作人與承攬人、房東與房客、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當雙方簽訂的契約文字語意不清時,就容易衍生許多爭議,甚至造成日後訴訟敗訴的結果。

   其實在本案例中,佣金辦法是A健身房事先寫好再提供給旗下各個教練簽的,而健身房基於雇主的地位,各教練身為勞工、為了工作通常也只能配合,所以為了避免類似的爭議,A健身房本可在佣金辦法同意書約定:「於客戶課程全部結束或因故終止後,始依健身房『實際收費』為標準計算、發放教練佣金。」自然就沒有本案的爭議。可惜的是,本案的A健身房沒這麼做,先是自己提出一套不清不楚的規則,事後又反悔自己制定的規則、起訴要求員工退還已發放的獎金,這樣前後自相矛盾的主張,自然會被法院判決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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