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民法總則篇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Q: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A: 所謂監護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經法院宣告後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而言。 所謂輔助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經法院宣告後而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受輔助宣告之人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外,為民法第15-2條所列之情事者,必須經輔助人同意。 Share this : 其他QA 何謂期待權?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限制行為人能獨立營業嗎? 何謂死亡宣告 何謂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完全行為能力人?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