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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向公司借款,是否有違反公司法所規定之貸款限制?

Q:公司員工向公司借款,是否有違反公司法所規定之貸款限制?

 

 

A: 公司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而條文中之他人是否包含公司員工? 實務上認為,若員工預支薪資不逾越合理範圍,尚不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之限制,倘若該預支超過一般薪資合理範圍,將屬違反該條並依照第二項負連帶返還之責(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參照)。

 

  • 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

「二、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

三、上開函釋係考量公司與員工間之依存關係及社會通念,認為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惟預支予員工之薪資如超過一般薪資之合理範圍,或所預支之薪資無法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則無上開函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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