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車禍肇事,要負什麼賠償責任?
A:車禍肇事除了會有相關的刑事責任外,事故當事人間也會有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一般而言,於民事求償上當事人會先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時,才會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而車禍事故依法為強制調解事件,法院受理後,亦會先經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
至於該損害賠償之金額應如何計算,依民法相關之規定,主要有支出之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減少勞動力之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等,又倘若被害人死亡,則其父母子女及配偶除可為上述之請求外,亦可請求支出之殯葬費用、扶養費等等。
此外,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92條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
民法第193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
民法第194條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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