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肇事逃逸罪適用範圍 - 沒擦撞就沒有肇事責任嗎?
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即構成肇事逃逸罪,我國刑法第185-4條定有明文,但如果肇事的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造成事故而離開現場的情況下,到底會不會構成本罪呢?
最高法院見解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也就是說,「參與車禍事故」的當事人,無論是否知道自己肇事,均應停車處理,否則就構成肇事逃逸,且不受限於最後車禍死傷的責任是否與當事人有關。
而本案中比較特別的是雖然沒有擦撞,但由於法院認定該車禍事故與行為人駕駛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所以本案法院認為也屬「肇事」,因此行為人自有「停留現場」及「照顧救護受傷之被害人」等義務,但其逕自開車離去,自構成肇事逃逸罪。
法規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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