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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放高利貸有何刑責?

Q:地下錢莊放高利貸有何刑責?

 

A: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觸犯重利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所以地下錢莊利用他人在經濟上急需資金的壓力而收取高於一般交易的利息,乃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實務見解:

貸與金錢,其利息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應審酌行為時當地經濟及一般交易情況而定,如與一般民間利息顯有特殊超額,即應令負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責。至於當舖公會議定利率之規定,似有公平交易法第14條前段聯合行為之違法,不足援引為判斷重利與否之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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