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80153
今日(4/29)大法官公布737號釋字,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101條第3項規定,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僅能被動受告知羈押事由和相關事實,違反憲法第8條和第16條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
按照憲法意旨,法律規定剝奪人身自由時,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以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和讓被告和律師瞭解檢方聲押理由,除非有證據證明被告湮滅罪證或勾串共犯和證人,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和身體,才能限制或禁止閱卷,因此要求司法院應於今天起1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讓律師擁有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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