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獨立性原則係公平法院理念下相當重要的一環,故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
在早期,司法權依附於行政權之下,故時常受到干預,自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後,因權力分立,法治國制度漸漸落實,司法權才得以逐漸獨立。
而司法權獨立之內涵,包括法官的事務獨立性,與身分獨立性,所謂事務獨立性,依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圖利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而身份之獨立性,係指法官之任職,受到憲法與法律的特別保障,依憲法第81條之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逞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規小辭典
憲法第80條(法官之地位)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圖利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第81條(法官身分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逞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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